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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被仿了,起诉前先做这5件事,别急着立案

作者:金星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 专栏:金律知产说第3篇

摘要:发现同行仿造自己的产品,很多企业老板的第一反应是直接去法院起诉。但如果手里拿的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这一步不能急。这两类专利授权时未经实质审查,权利稳定性不确定性通常较高,起诉前如果不做充分准备,可能官司还没打完,专利先被宣告无效。本文按照“法律状态核查—稳定性排查—取证对比—侵权比对—商业考量与管辖选择”的递进顺序,梳理起诉前应当完成的五件事,并附法条索引与律师建议。

一、前言:有专利,不等于可以立刻起诉

发现同行在仿你的产品,去法院告他,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如果你的专利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我建议你先停一下。这两类专利在授权阶段未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做形式审查,不检索现有技术、不判断创造性。这意味着,你拿到证书的时候,专利权的稳定性并没有经过真正的考验。

一旦你起诉,对方极有可能同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如果你在起诉前没有对自己的专利做过稳定性评估,结果可能是:官司还在打,专利已经被宣告无效了。

更现实的问题是,起诉本身有成本。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时间成本,加起来不是小数目。如果专利本身扛不住,或者侵权比对结论并不清晰,这笔钱可能白花。所以,起诉前先做这五件事,再决定要不要立案。

第一件事:核查专利的法律状态

(一)年费与有效期

第一项要核查的是专利年费是否正常缴纳。专利年费一旦断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很多企业申请完专利就放在一边,年费由代理机构代缴,但代理机构更换、联系方式变更、企业内部交接不清,都可能导致漏缴。专利年费有六个月的滞纳期,滞纳期内补缴并缴纳滞纳金,专利权可以维持;超过滞纳期仍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核查方式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查询专利的法律状态和缴费记录。如果发现年费即将到期,提前安排缴纳。

(二)权利负担与权属状况

除了年费,还要看专利是否被质押、许可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专利被质押的,质权人可能对专利的处分有限制。专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要看许可类型: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通常需要与专利权人共同起诉,或者在专利权人明确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起诉;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一般需要专利权人明确授权才能起诉。如果许可合同对维权权利有约定,以合同约定为准。

权属纠纷也要注意。如果专利是共有专利,起诉需要全体共有权人同意,或者至少需要明确其他共有权人是否放弃维权。如果专利是从他人处受让取得的,要确认转让手续是否完成、转让登记是否已经办理。专利权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尚未取得专利权,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三)主体资格

核查专利证书上的专利权人是谁。是公司持有,还是在法定代表人个人名下?如果登记在个人名下,起诉时需要以个人名义进行,公司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如果是职务发明但登记在个人名下,还需要先解决权属问题。

这一步看起来简单,但在实务中因为主体资格问题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并不少见。起诉前花十分钟核查,比立案后被驳回再重新起诉要划算得多。

第二件事:排查专利稳定性

(一)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出具的官方文件,可以作为法院审理侵权纠纷的证据。评价报告可能出现三种结论:全部权利要求符合授权条件、部分权利要求符合、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拿到报告后,不要只看结论,要看具体分析。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制度变化需要了解:2025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1号)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

这意味着,评价报告的负面结论不再是启动侵权诉讼的门槛。但这不等于你可以忽略它。负面结论会带来三个实际影响:第一,法官可能向对方释明评价报告中引用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引导对方提出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第二,法官可能向你释明,在负面评价报告的情况下是否仍坚持诉讼,并提示如果明知专利权缺乏正当性仍以诉讼干扰对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构成权利滥用;第三,法官可能引导双方通过利益补偿承诺等方式平衡利益。

所以,拿到负面结论后,找专业律师分析结论的可靠性,判断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是否有修改权利要求、维持专利有效的空间。有些评价报告结论为负面,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专利仍然被维持有效;也有相反的情况。不能只看结论,要看分析过程。

(二)排查产品公开记录

这一步很多权利人容易忽略,但非常关键。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最常见的稳定性风险,是专利申请日之前产品已经被公开。如果产品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在电商平台公开销售、在社交媒体发布宣传、在展会展出,这些公开记录可能成为对方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的证据。

面向普通消费者的产品尤其要注意。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社交媒体公开销售和发布宣传的情况很多,而负责专利申请的部门可能并不掌握这些信息。起诉前需要与公司市场部、电商运营团队逐一核对:专利申请日之前,产品是否已经在任何公开渠道出现过。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员在出具报告时,通常会以图搜图到各个电商平台、社交媒体查找线索,外观设计专利尤其如此。与其等对方找到,不如自己先排查一遍。如果发现有公开记录,提前准备应对方案。

第三件事:取证与侵权对比

(一)网络平台取证

如果侵权产品在电商平台公开售卖,取证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初步购买比对。以普通客户身份下单购买,取得产品实物后,由技术人员进行初步比对,确认产品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这一步的目的是验证侵权可能性,确认后再进行正式的公证取证。第二步是公证购买。联系公证处,由公证员全程见证购买过程,包括下单、支付、收货、拆封、封存。公证书需要记录购买的全过程,确保被诉侵权产品与被告之间的对应关系。

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电商平台上的销售链接截图不能替代实物比对。即使外观设计专利在平台上的图片展示非常充分,仍然建议取得产品实物。实物才能完整反映产品的设计特征,而图片可能经过美化、修饰或者角度选择,不能作为侵权比对的唯一依据。

除了产品实物,还需要固定以下证据:销售链接页面,包括产品图片、价格、销量、店铺信息;侵权主体的身份信息;销售数量和金额的证据,可以通过平台页面显示的销量、评价数量等间接证明,如果后续需要主张赔偿,可以申请法院向平台调取完整的交易数据。

(二)展会取证

展会现场发现侵权产品,时间窗口很短,取证要快。参展前先确认展期和展位位置,提前踩点。如果侵权产品明确且价值较大,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法院批准后,会安排法官、法警和技术调查官到展会现场,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扣押封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选择展会最后一天临近撤场时进行保全,以避免对展会造成过度影响。如果来不及申请证据保全,可以请公证员到展会现场拍照录像和公证。

(三)海关查扣

如果发现侵权产品即将通过海关进出口,可以提前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备案后,海关会主动监控疑似侵权货物。申请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时,需要提交扣留申请书、权利证明文件、能够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及担保。扣留后,权利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海关将放行货物。

(四)现场购买取证

如果侵权产品在实体店铺销售,取证方式与网络平台类似:提前踩点确认销售地点,联系公证员一同前往见证现场购买的全过程,取得产品实物和购物凭证,并封存证据。

第四件事:侵权比对要点

(一)实用新型:注意避免过度拆分技术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比对,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诉技术方案必须包含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才可能落入保护范围。在比对时,需要注意技术特征的划分。过细的拆分可能不当限缩保护范围,让侵权方轻易地以“缺少某个细微特征”为由逃避侵权认定。同时,实用新型的创新程度相对较低,其等同侵权的范围相对较小。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更严格地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

(二)外观设计:不能只看“像不像”

外观设计的侵权比对,法律上的判断标准是“整体视觉效果”。根据司法解释,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应当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创新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更大。

还有一个关键因素是设计空间。设计空间是指设计者在创作该类产品外观时的自由度。设计空间大的产品,一般消费者不容易注意到细小的设计差别;设计空间小的产品,一般消费者会注意到不同设计之间的较小区别。因此,外观设计维权的重点,是分析你专利中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创新设计特征,以及对方产品在这些特征上的相似程度。

第五件事:商业考量与管辖选择

(一)商业目标是前提

起诉是手段,不是目的。如果目标是快速下架,平台投诉机制可能比诉讼更快;如果目标是拿赔偿,需要考虑对方的偿付能力和执行难度,起诉前先了解对方的资产状况;如果目标是长期收许可费,诉前和解一定要签书面协议,并约定违约赔偿条款。

(二)管辖法院的选择

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通常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选择管辖法院时,可以考虑平台所在地法院。但需要注意的是,以收货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司法实践已经不大支持。

(三)诉前财产保全

如果对方有转移财产的风险,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保全的对象包括对方的银行账户、生产设备、库存产品等。如果对方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货款的,可以申请网络查控,对支付账户进行冻结。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律师建议

对于准备维权的权利人:起诉前完成专利稳定性评估和侵权比对分析,形成书面结论。评价报告结论为负面的,审慎评估是否起诉,或者先通过无效宣告程序争取修改权利要求后再行动。外观设计维权,重点分析专利中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创新设计特征,以及对方产品在这些特征上的相似程度。取证时,产品实物不能省,即使平台图片很充分,实物才是比对的基础。商业目标先明确,再选路径。

对于被指控侵权的一方:收到侵权警告或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核查对方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和稳定性状况。如果评价报告结论为负面,或者存在明显的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及时准备无效宣告请求材料。同时,委托专业人员完成技术特征比对或整体视觉效果比对,形成书面的不侵权分析意见。如果对方在明知专利不稳定仍坚持起诉的情况下给你造成了损失,可以评估是否反诉恶意诉讼。

本文作者:金星 律师

执业资质: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执业律师 · 专利代理师(双证)

学术背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方向法律硕士 | 14年知识产权与法律复合实务经验

专注领域:知识产权与竞争领域争议解决

联系方式:电话/微信:18201810723 | 邮箱:jinxinglawyer@sunhold.com.cn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恒隆广场办公楼一座36层

专栏说明:本文首发于金星律师个人专栏《金律知产说》(第1篇)。专注知产,精于实操,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知识产权攻防解决方案。